宝管发〔2017〕80号
关于开展水库渠道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总站、水政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检查力度,有效遏制、有力打击影响、毁损、破坏水库、渠道等水工程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根据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库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陕水政发﹝2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灌区管理职能以及“排污口治理”、“三乱治理”工作,管理局决定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水库渠道执法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管理局“两会”精神为指导,结合灌区实际,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活动,达到有重点、有安排、有检查、有声势、有效果的目的。为我局经济转型创造一个良好、安全的水事环境。
二、检查重点
(一)水库。重点检查库区违法采砂、违建、违法排污等行为。
(二)渠道。重点检查渠道挖伤、违建、违法排污、渠内乱倒垃圾等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检查摸底阶段(4月25日-5月15日)
各总站、水政监察大队按照检查重点,对各自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检查摸排,按总站、管理站、水库渠道、位置桩号、违法类型、发生时间、违法主体等详细信息,逐一按类制表登记,5月15日前上报局水政执法科(191792902@qq.com)。
(二)集中查处阶段(5月-9月)
水政执法科对各总站上报的内容进行统一整理汇总,根据违法行为的类型,指导各总站、水政监察大队按照相关水法律法规进行集中查处。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
各总站对执法检查活动的开展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10月15日前报水政执法科。
四、执法措施
(一)库区违法采砂、违建、违排等违法行为,一律按照《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向违法行为主体或个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和整改,拒不履行或危害程度大的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调查,涉及违反刑法的要上报管理局,由水政执法科协调公安机关处理。
(二)渠道挖伤、违建、违排等违法行为,按照上述法律条款和要求进行查处。渠道乱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采取执法查处和教育引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对沿渠村民乱倒生活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通过入户讲法讲理,教育引导的办法规劝其自行清理,并通过协调乡镇、村组在固定地方设立垃圾台等办法从源头上解决。对恶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按照上述法律条款严厉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执法检查活动既是落实省厅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对我局“排污口治理”和“三乱治理”工作效果的一次中期检验。各总站、水政监察大队要高度重视,要把这次执法检查活动作为强化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执法能力的一次有力机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执法检查活动取得明显效果。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本次执法检查活动由各总站全面负责,各水政监察大队具体落实,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局水政执法科负责本次执法检查活动涉外事件协调、执法业务指导、督查检查、总结上报、重大违法案件现场执法人员的调配、指挥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声势。各总站、水政监察大队要加强本次执法检查活动的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全面推行河长制》这一重大举措,在活动开展前、过程中大力宣传宝鸡峡灌区的作用和水工程设施的重要性,为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营造强大声势。
(四)规范程序、严格执法。各水政监察大队作为本次执法检查活动的实施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明纪律、规范程序。局水政执法科(水政监察支队)要做好各大队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认真把关执法过程中的每一道环节,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执法有力。
陕西省宝鸡峡管理局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