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的中小河流系统治理,规范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提升防洪减灾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 中小河流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系统治理的首要位置,切实提升中小河流行洪和防洪能力。
坚持系统治理,整体规划。以流域为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区域规划相协调,逐流域规划、逐流域治理,治理一条,见效一条。
坚持因地制宜,生态安全。尊重河流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治理标准和治理方案,处理好河流治理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人水和谐。
坚持数字赋能,智慧管理。逐流域、逐河流、逐项目建档立卡,实现中小河流治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提升治理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条 水利部指导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负总责。各级河长按照职责,加强中小河流治理管理保护。
第五条 依托全国水利一张图,统一建设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河流及项目信息入库上图,根据需要同步建设中小河流监测预警设施,提升中小河流治理信息化管理水平,为数字孪生水利建设提供支撑。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确定中小河流治理总体目标、任务和布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逐河流治理方案,跨省河流治理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省份编制。逐河流治理方案经逐级审核汇总形成省级、流域分区、全国三个层面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
第七条 根据总体方案,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原则上以5年为编制周期,确定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的阶段目标和任务。依据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省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水利部备案入库。
第八条 实施方案内的项目依据河流治理方案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可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确保中小河流治理勘察设计工作质量。
第九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各省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对流域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进行抽查,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前,应报送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复核。
第三章 年度任务管理
第十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提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建议,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实施治理河流和项目清单,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8月上旬报水利部,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纳入年度治理任务建议的河流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河流及其项目已纳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
(二)河流原则上具备3年内完成整河流治理的条件;
(三)项目在占地、移民、环保等方面无重大制约因素;
(四)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批复;
(五)项目建设资金能够足额落实,并当年开工、当年完成年度治理任务。
近年重大洪涝灾害频发,保护对象重要的河流优先纳入年度治理任务。
第十一条 水利部综合考虑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治理任务建议和流域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经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提出分省年度治理河流及项目任务清单安排建议。
第十二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年度治理河流及项目,并按规定报水利部备案入库,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完成河流及项目信息上图。已入库上图的河流和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报送流域管理机构复核,由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行文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地要保障财政投入,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鼓励各地发挥中央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中小河流治理资金。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其参建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依法依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安全度汛工作的首要责任单位,对跨汛期施工项目,应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施工期安全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穿(破)堤工程及临时工程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确保在建项目度汛安全。
第十九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要明确信息报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更新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逐级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水利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第五章 验收销号管理
第二十条 对具备验收条件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在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具体验收程序按照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成果1个月内报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跨省河流的应同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1个月内通过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报备项目验收资料文件,并更新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逐河流治理方案所涉及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在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任务销号。跨省河流方案所涉及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相关省份分别报送流域管理机构复核,由流域管理机构在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任务销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分省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并督促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中小河流治理及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年度任务、建设管理、质量安全、安全度汛、信息报送、项目验收、治理任务销号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加强信用监管。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将中小河流治理逐河流治理实施、年度治理河流及项目备案、年度治理任务及投资完成情况作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下一年度任务安排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投资建设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建设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1Mzc0MTA5Mw==&mid=224757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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